词义说明
本义为“可引起异议的”,指某事物(如言行、提议、条款)容易招致反对或不满。引申为“令人不快的”,强调主观感受上的反感。两者紧密相连:因易招致反对,故常令人不快。该词多用于正式语境,语气较重,暗含“应受责备”之意。
英 /ɪkˈsɛpʃənəbl/美 /ɪkˈsɛpʃənəbəl/
adj. 形容词
令人不快的;会引起反对的;可异议的
本义为“可引起异议的”,指某事物(如言行、提议、条款)容易招致反对或不满。引申为“令人不快的”,强调主观感受上的反感。两者紧密相连:因易招致反对,故常令人不快。该词多用于正式语境,语气较重,暗含“应受责备”之意。
源自拉丁语 excipere(取出),经由法语 exception 进入英语。后缀 -able 表示“可…的”,故 exceptionable 字面意为“可被挑出来的”,即“可挑剔的”。记忆时可拆解为 exception(例外)+ -able,联想“例外”即“与常规不同”,进而“易被挑剔”。
多用于学术写作、法律文本及正式评论中,指观点、条款或行为存在令人反感的成分。在商务邮件中较少使用,语气过于严厉;日常口语中几乎不用,而用 offensive 或 unacceptable。新闻报道中偶尔出现,用于形容有争议的政策或言论。
形容词,常作表语或定语。作表语时主语多为事物或行为,如“His remarks were exceptionable.”;作定语时修饰名词,如“exceptionable behavior”。无比较级和最高级。易错点:勿与“exceptionally”(非常地)混淆,后者是副词,含义完全不同。
与 objectionable 基本同义,但 exceptionable 更强调“可挑剔”的客观性,而 objectionable 更侧重“引起反对”的主观反应。offensive 更强调冒犯性,语气更强;unacceptable 则强调不可接受,但未必包含反感情绪。在正式评论中,若指观点可议,用 exceptionable;若指行为令人不适,用 objectionable。
语域较高,属于正式书面语,带有否定色彩,常用于批评。注意不要与 exception(例外)混淆,后者是名词,含义积极。另外,exceptionable 较少用于人,多用于事物或行为。